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靖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阳东津新区**镇**村**组,暂住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盗窃,于2019年9月3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于同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靖某某在襄阳市襄州区盗窃作案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靖某某在襄阳市襄州区**街**服装店,趁店主徐某某不备,将二件童装衣服盗走。同年9月3日,靖某某再次进入该服装店后被徐某某认出并抓获。
2、2020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靖某某在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市场后门处**女装店,趁店员李某甲不备,将一件价值139元的黑色女士连衣裙盗走。
3、2020年7月28日9时52分,被告人靖某某再次来到张湾**市场后门处**女装店,趁店员李某甲不备,将一件价值25元的橘色女士短裙盗走时,被李某甲发现并抓获。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赃物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营业执照、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光盘二张;7.被告人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仕友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靖某某现住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联系电话1557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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