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靖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洮南市**林场职工,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靖某甲向洮南市**林场提交了危房改造申请。2014年,靖某甲在未新建、改造住房的情况下,虚构其危房改造的事实,利用靖某乙新建的房屋伪造照片,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人民币18000元。案发后,靖某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靖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取保候审阶段,住洮南市**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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