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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靖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靖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洮南市**林场职工,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屯,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靖某甲向洮南市**林场提交了危房改造申请。2014年,靖某甲在未新建、改造住房的情况下,虚构其危房改造的事实,利用靖某乙新建的房屋伪造照片,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人民币18000元。案发后,靖某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靖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取保候审阶段,住洮南市**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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