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彭先顺,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81********,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专科文化程度,系靖州县住建局规划局原副局长兼综合执法原大队长,住靖州县渠阳镇鹤山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8月18日经靖州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先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集资参与人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有遗漏犯罪事实,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分别是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5月14日;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1年7月以来,被告人彭先顺先后与他人经营二手车行、KTV和“书香华庭”等工程项目开发时,因资金周转困难,承诺以2-8%的月利率或投资分红等方式还本付息,以自己名义公开向社会公众借款,吸收资金。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彭先顺先后向16人吸收资金18笔共计人民币695万元。因支付高息后无法归还,用部分开发的房屋进行抵扣。2015年7月5日被告人彭先顺潜逃至国外,因没有支付“书香华庭”项目建设承包方施工费用,该项目抵扣的部分房屋又被工程承包方另行出售。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5月2日,被告人彭先顺以2%的月利率向罗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
2.2014年4月5日,被告人彭先顺以2%的月利率向罗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3.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彭先顺以2-5%的月利率向臧某某等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4.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彭先顺以8%的月利率向郭某某、胡某某等四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已归还利息90万元。
5.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彭先顺以房屋抵押向郭某某、胡某某等四人借款人民币10万元。
6.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彭先顺以3%的月利率向禹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7.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彭先顺以3%的月利率向禹某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
8.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彭先顺以5%的月利率向谭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
9.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彭先顺以年底分红的名义向唐某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
10.2014年9月6日,被告人彭先顺以3%的月利率向苏某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
11.2011年7月4日,被告人彭先顺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向范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12.2014年2月6日,被告人彭先顺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向范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
13.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彭先顺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向潘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
14.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彭先顺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向潘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
15.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彭先顺以3%的月利率向姚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已归还利息10万元。
16.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彭先顺以5%的月利率向周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
17.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彭先顺以2.5%的月利率向杨某甲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18.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彭先顺以2%的月利率向某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银行回单、借条、收款收据、书香华庭认购协议、转账凭证、个人业务凭证等书证;
2.证人臧某某、杨某甲、胡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先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先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诈骗罪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彭先顺利用自己在靖州县住建局规划局兼综合执法大队长工作的便利,虚构自己可以帮助私人建房者办理国土、建设、房产相关手续,骗取刘某某等人人民币110.8万元用于自己开支,却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并于2015年7月5日潜逃至国外。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7月,刘某某为了在靖州县**镇**村**组购买的集体土地上办理建房手续,找到被告人彭先顺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彭先顺在明知不符合规划不能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帮其办理。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2月9日,被告人彭先顺以要交建房手续费、建筑设计费、国土出让金为由,先后三次找刘某某索要人民币53.1万元,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潜逃至国外。
2.2014年7月,杨某乙以杨某丙的名义在靖州县江东街购买一块国有出让土地后开始建房,因规划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没有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遂不准继续施工。杨某乙遂找到被告人彭先顺办理建房手续,彭先顺同意。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彭先顺收取杨某乙的办理建房手续费10万元,2015年6月20日,又以办理房产证为由找杨某乙索要人民币5万元,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潜逃至国外。
3.2012年10月份,吴某甲、杨某丁、胡某乙准备在靖州县杨家榜加油站旁建房,并找被告人彭先顺咨询建房手续。2013年8、9月份,吴某甲等人准备报建时,被告人彭先顺主动提出帮助办理建房手续,可以省钱省时,吴某甲等人同意。2014年4-12月,被告人彭先顺以交费用为由多次找杨吴某甲索要人民币17.2万元,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潜逃至国外。
4.2014年4、5月份,张某某在靖州县杨家榜加油站旁建房,经吴某甲介绍,找被告人彭先顺办建房手续,彭先顺同意。后被告人彭先顺收取了8万元手续费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潜逃至国外。
5.2013年7、8月份,沈某某等13人在靖州县**村**组购买了集体土地修建房屋,因没有相关建设手续,到11月份时被责令停工。为办理建房手续,沈某某等人找到被告人彭先顺要其帮助办理建房手续。2014年6月14日,沈某某根据被告人彭先顺的要求付给彭人民币13万元建房手续费。后被告人彭先顺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沈某某发现后找其退钱,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潜逃至国外。
6.2014年上半年,吴某乙与他人在靖州县**村**组原宅基地上建房后,因没有土地使用证,被执法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金。吴某乙找到被告人彭先顺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后被告人彭先顺以交土地出让金索要人民币5.5万元,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潜逃至国外。
7.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彭先顺明知自己与他人开发的靖州县建国东路“城西农贸市场”201房在其他股东已经销售给他人的情况下,私下以人民币29.9万元销售给黄某乙,在签订购房协议后,收取黄某乙人民币15万预付款。
1.办证协议、收条、存款凭证、工程勘察报告、发票及收费结算通知单、书香华庭认购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黄某甲、彭某甲、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杨某乙、吴某甲、张某某、沈某某、吴某乙、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彭先顺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先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彭先顺找臧某某等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时臧提出需要抵押,彭先顺遂私自填写了2012年度编号为靖建规建字第12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2012年度编号为4330302013011800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私自分别加盖“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专用章”“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专用章”。
2015年7月5日,被告人彭先顺潜逃至缅甸邦北部木姐地区南坎县内。2019年12月14日,瑞丽市公安局依靖州县公安局通报,请求缅甸警方协助抓捕,当日11时许,缅甸警方在木姐地区南坎县**民房内,将被告人彭先顺抓获,经中缅边境便道移交瑞丽市公安局。被告人彭先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先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先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先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695万元,数额巨大,并且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11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责任。被告人彭先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但判决前一人犯多罪,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彭先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彭先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数额巨大、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涉嫌诈骗罪具有数额特别巨大、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三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明新春
检察官助理:杨蓉袁洁馨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先顺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9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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