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号“z*****0”对外销售野生动物制品。2017年被告人周某甲通过微信号“z*****0”将一颗狮子牙、两颗老虎牙、两个狮子爪、豹猫钱包卖给周某乙(微信号“w********i-九儿高端二手名表,文玩)。后周某乙(另案处理)转手将购买物品卖给了重庆的下家黄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5月2日,焦作市森林公安局在黄某某处扣押两颗老虎牙、两个狮子爪、豹猫钱包。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甲卖出的2颗虎牙均属于猫科虎的犬齿,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卖出的2个狮爪属于猫科狮爪,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卖出的(豹猫皮包)无法确认物种来源。经价格部门鉴定,被告人周某甲卖给周某乙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仟贰拾元整(¥25420.00)。
另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甲通过手机微信向微信名为“拓**”、“百******发”、“蛊**”、蒙古国商人处购买象牙制品、鹰爪、豹牙、狮骨、动物爪等物品。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将收购予以销售的野生动物制品从包头运输至东乌旗**小区**号楼**单元**室自己居住的家内。2019年6月15日,焦作市森林公安局在周某甲处查获象牙制品、鹰爪、豹牙、狮骨、动物爪30件。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象牙牌为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或非洲象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Ι或者附录Π,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鹰爪属于隼形目鸟类爪,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型猫科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动物。穿山甲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价格部门鉴定,从被告人周某甲处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陆拾柒元整(¥15867.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移交接收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王志敏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清单及物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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