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公诉刑诉〔2015〕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文**”,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铜鼓县**镇**宿舍(户籍地为铜鼓县******区),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铜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下旬,被告人张**因一男青年“胖子”在铜豉县城三八路向其打听哪有做砧板的大红豆杉砍,便询问曾住在花山林场上肖工区现在同为邻居的黄初江(已判刑),得知从花山林场场部过桥往右进去的上肖工区大屋场河对面山脚下有一株大红豆杉,并商量好制成厚10厘米、宽38厘米以上的砧板售价每块300元。次日,张**携带油锯乘坐黄初江驾驶的赣******三轮摩托车从三都长红来到县城三八路,将其同伙“胖子”准备的编织袋装上车,“胖子”骑车随后,一起来到花山林场上肖工区**株大红豆杉对面路上。此时,黄**返回至护林员家路上望风,“胖子”则用油锯将河对面山脚下的一株红豆杉锯倒,张**丈量尺寸,将树干锯成厚10厘米、宽38厘米以上的砧板十余块,张**用编织袋装好肩运过河,装至三轮摩托车上,用柴火遮盖,“胖子”骑车返回县城,张**和黄**开该车运往三都镇黄**妹妹黄小兰家,途中张**将其中的5块砧板卖给“胖子”,得款1500元,分给黄**700元。经林业司法鉴定,张**等人采伐的植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活立木蓄积为2.4立方米。
2014年11月24日上午,张**自动到铜鼓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陈良民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及同案犯黄**的供述;
4.分亚林[2014]鉴字第49号《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南方红豆杉2.4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驰来
2015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被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本案卷宗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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