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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中原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刑诉〔2016〕257号

被告人靳中原(绰号老二、老鬼),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摩托车搭客司机,暂住本市清溪镇**村**号出租屋(户籍地所在地为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连禧,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中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靳中原与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37岁,湖北省利川市人)均系摩托车搭客司机,2016年4月3日20时许,两人在本市清溪镇青皇村立讯厂2号门口拉客时因琐事发生争吵,靳中原驾驶摩托车撞向停在前方的李某某的摩托车,李某某遂从摩托车挡风玻璃内拿出一把菜刀,冲向靳中原并持菜刀砍击靳中原背部、手部几刀,后徒步逃离现场。靳中原遂驾驶摩托车追赶李某某,追至立讯厂附近约300米处一路口时,靳中原驾驶摩托车将李某某撞倒在地,并从摩托车右侧保险杠上拿出一根水管,持水管击打李某某数下,致李某某倒在地上不省人事。随后,靳中原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于2016年5月17日9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普某某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水管等物证,入院病历资料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靳中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中原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房 洁  

                          

                 

                                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靳中原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伍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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