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靳云松,曾用名靳志豪,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小区**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云松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晚上,靳云松容留金某甲、金某乙、李某某在其租住的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号**楼楼梯正对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0月19日晚上,靳云松容留金某甲、金某乙、“老松”(身份信息不详)在其租住的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号**楼楼梯正对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20日凌晨,靳云松容留金某乙在其租住的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号**楼楼梯正对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中午,靳云松容留金某甲、“大包”(身份信息不详)在其租住的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号**楼楼梯正对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靳云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云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靳云松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云松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靳云松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靳云松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云松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梅
代理检察员:牟波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靳云松被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建议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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