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靳亚楠,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600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镇**街*号院,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路与**路交叉口向西约200米一出租房内。因吸毒于2018年4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5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亚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被告人靳亚楠、余某某(另案处理)租赁我市新华区**路与**路交叉口向西约200米路北两间临街门面房从事卖淫活动,先后招募刘某某、张某某(未成年)、鲁某某等卖淫女,向卖淫女介绍卖淫项目、流程及价格,并通过y157****3080微信号发布卖淫女照片招揽嫖客,后与嫖客在网上沟通挑选卖淫女,确定卖淫时间、地点及价格。靳亚楠负责在店内接待上门嫖客及望风;余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卖淫女往返嫖客指定地点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出台一次200元,包夜800元至1000元不等,嫖客将嫖资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给卖淫女或余某某,每日营业结束后双方五五分成。2019年5月11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卖淫店将靳亚楠、张某某、刘某某当场抓获。截止案发,靳亚楠、余某某非法获利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鲁某某、张某甲、申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宋某甲、侯某某、单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靳亚楠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亚楠伙同他人,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贞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靳亚楠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4册;
3.涉案三部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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