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靳倩,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85********,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建邺区**街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靳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靳倩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靳倩,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3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间,李某甲(另案处理)成立扬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公司,招用被告人靳倩作为现场负责人,通过发放手册、播放视频、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海参经营、铝业生产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日利率6‰,向李某乙等120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700余万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靳倩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收据、银行交易流水、扣押清单、投资人统计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丁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叶某某、陆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靳倩的供述和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倩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莹
代理检察员:李 婷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靳倩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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