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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台国、涂春华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靳台国,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期间,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涂春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江西省丰城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期间,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董宇翔,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6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路**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台国、涂春华、董宇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靳台国、涂春华、董宇翔伙同吕某甲、陈某甲(均已起诉)、潘某某(已判决)等人以投资“德国GFA环球金融”算法交易套利项目(平台网址http://gfa.center/)为名,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夸大投资收益、套餐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通过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卡汇集资金。现已查明参与的投资人徐某甲、方某甲等23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03万余某某,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96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靳台国、董宇翔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U盘、银行卡、笔记本电脑;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GFA亚洲市场推广计划(宣传PPT)、案件相关照片、账户汇总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档案查询清单、房屋租赁协议、人口信息、处警经过等;

3、证人吕某乙、郑某某、胡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甲丁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靳台国、涂春华、董宇翔及同案犯吕某甲、陈某甲、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台国、董宇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台国、涂春华、董宇翔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靳台国、董宇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强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靳台国、涂春华、董宇翔现均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5册。

3、量刑建议书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赃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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