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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富捷、周世超等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靳富捷(曾用名靳双喜),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8********,汉族,群众,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新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7月29日被河南省渑池县城东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31日被新河县公安局解回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新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世超,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3198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新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抓获;次日被新河县公安局解回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新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林州市**街**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新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7月27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商都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四中队抓获;同年7月30日被新河县公安局解回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新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11198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小区**号楼。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新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新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富捷、刘某某、周世超、张某某、肖某某、安某某、温某某、刘某甲涉恶犯罪集团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对被告人靳富捷、周世超、张某某、肖某某分案起诉,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靳富捷系贩卖银行卡的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其以盈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周世超、张某某、肖某某以及刘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安某某(另案处理)、温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收买他人手机卡、银行卡,非法持有并交于他人用于不法活动。2019年4月24日,新河县的常某某在博彩平台先后被骗60多万元,此款项均通过该犯罪团伙贩卖的马某某(另案处理)、米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账户转账到其他账户。在买卖银行卡的过程中,靳富捷、刘某某等人对出卖银行卡又挂失的人,采取恐吓、滋扰、伤害、拍摄视频、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迫挂失银行卡的人补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8年10月份,靳富捷在QQ群里发布收买银行卡的信息后,纠集周世超、张某某、肖某某,以及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刘某乙、杨某某、安某某、温某某、刘某甲等人,为其收买数量巨大的银行卡(包括手机卡、银行卡、U盾),将银行卡交于他人用于不法活动,从中获利。

(2)非法拘禁罪

郭某某因害怕卖出的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牵连自己,将该卡挂失。2019年4月14日,靳富捷发现刘某某等人收买的郭某某的银行卡挂失,银行卡内的20余万元无法取出,遂纠集周世超、刘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刘某乙等人,强行将郭某某从洛阳市一台球室带至河南省渑池县一宾馆内,胁迫郭某某重新补办银行卡,后将卡内20余万元取走。随后,靳富捷、周世超,及黄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又将郭某某带至郑州市**宾馆,由肖某某、张某某看管,郭某某共被非法拘禁十余天。期间,靳富捷、周世超为了教训郭某某挂失银行卡,周世超指使刘某乙买来钢丝球,强迫郭某某用钢丝球擦掉手上的纹身,致使郭某某手部受伤。经新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3)寻衅滋事罪

2018年10月以来,靳富捷为了防止倒卖的银行卡不能正常使用、违法所得不能取出,指使刘某某等人对挂失银行卡的人员进行恐吓、拍摄录像,刘某某为完成靳富捷交给的任务,纠集刘某甲、温某某、安某某多次将挂失银行卡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带至宾馆、学校偏僻处,采取言语威胁、扬言殴打、带至外地、裸露纹身、拍摄视频等手段进行威胁恐吓,将恐吓录像上传给靳富捷;对挂失卡内有钱的,强迫挂失卡的学生补办银行卡,将银行卡内钱财取出,交给靳富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公侦(2019)2521号、银行卡交易明细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彭某某、米某某、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靳富捷、周世超、张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新河县公安局对郭某某伤情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靳富捷、周世超、张某某、肖某某等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笔记本电脑中提取的办理银行卡人员的名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富捷纠集被告人周世超、张某某、肖某某等人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靳富捷指挥带领被告人周世超、张某某、肖某某等人非法看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靳富捷指使刘某某等人多次对未成年人进行恐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富捷、周世超、张某某、肖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本案系以靳富捷为首要分子,刘某某、周世超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青 陈起增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靳富捷、周世超、张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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