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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忠富、陈月梅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喜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靳忠富,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0********,汉族,初中,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住泸州市叙永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2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月梅,绰号:欢欢,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泸州市**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2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阳俊俊,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21991********,汉族,小学,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泸州市**区现代**大厦**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2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住泸州市**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2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82********,汉族,小学,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区,住泸州市**区**村**社**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2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87********,汉族,初中,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区,住泸州市**区**镇**村**组**号,(租房地联通广场附近一个老区**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病于2020年4月8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10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喜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忠富、陈月梅、阳俊俊、蔡某某、罗某某、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喜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10日喜德县公安局退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靳忠富在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先后在泸州市叙永县医院、泸州市江阳区现代150大厦1501室,贩卖4次140颗麻古10包冰毒给被告人阳俊俊;又贩卖1次30颗麻古3包冰毒给被告人罗某某贩卖1次1包麻古和冰毒给吸毒人员韩某某吸食。2020年3月18日公安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现代150大厦1501室将靳忠富抓获,从其身上搜出麻古5.43克,冰毒2.81克。

被告人陈月梅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在泸州市江阳区惠民路、泸州市江阳区廖家花园附近贩卖5次5个零包麻古和冰毒给吸毒人员谢和一个微信名叫“**”的人吸食;贩卖2次2个零包麻古和冰毒给吸毒人员文某某吸食。

被告人阳俊俊在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在泸州市联通广场一个老小区(许某某家)贩卖2次2包麻古和冰毒给被告人许某某贩卖;在2020年3月16日在泸州市现代150大厦贩卖1次1包麻古和冰毒给吸毒人员贺某某吸食。

被告人蔡某某在2020年2月、3月(具体时间记不清)在泸州市江阳区惠民路贩卖2次2包麻古和冰毒给被告人陈月梅贩卖。2020年3月18日蔡某某在泸州市**区**路**号**栋**单元**号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家中搜出0.57克麻古。

被告人罗某某在2020年3月(具体时间记不清),在泸州市江阳区廖家花园贩卖2次2个零包麻古和冰毒给被告人陈月梅贩卖。2020年3月19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附近将罗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麻古0.88克,冰毒0.58克。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在泸州市水井大厦贩卖2次2个零包麻古和冰毒给被告人陈月梅贩卖。2020年3月18日,公安民警将许某某抓获时,从其家中(泸州市里江阳区联通广场附近)搜出冰毒0.26克。

被告人靳忠富贩卖6次170颗麻古14包冰毒,及5.43克麻古2.81克冰毒。

被告人陈月梅贩卖麻古和冰毒7次7个零包。

被告人阳俊俊贩卖麻古和冰毒3次3个零包。

被告人蔡某某贩卖麻古和冰毒2次2个零包及0.57克麻古。

被告人罗某某贩卖麻古和冰毒2次2个零包及0.88克麻古0.58克冰毒。

被告人许某某贩卖麻古和冰毒2次2个零包及0.26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凉山州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凉山州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喜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情况说明;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指认自己使用过的手机、通话记录、对犯罪嫌疑人靳忠富、罗某某、蔡某某银行卡的查询记录;5.吸毒现场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6.毒品封装记录、封装照片、毒品称量记录、毒品可疑物提取笔录、提取照片;7.刑事判决书;8.吸毒人员先某某、韩某某、任某某、贺某某、卿某某、谢某的证言;9.被告人靳忠富、陈月梅、阳俊俊、蔡某某、罗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10.鉴定委托书、检材样本情况、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12.视听资料光盘25张、被告人靳忠富立功情节的说明、许某某取保候审期间的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忠富、陈月梅、阳俊俊、蔡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忠富、陈月梅、阳俊俊、蔡某某罗某某、许某某明知是毒品且以贩养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靳忠富归案后能够主动的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靳忠富、陈月梅、阳俊俊向多人贩卖多次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蔡某某2017年7月11日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被告人靳忠富、陈月梅、阳俊俊、蔡某某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靳忠富、陈月梅、阳俊俊、蔡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喜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漆志文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靳忠富、陈月梅、阳俊俊、蔡某某罗某某、许某某现羁押在喜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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