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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明高盗窃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244号

被告人靳明高,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监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同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5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明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明高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靳明高驾驶电动车行至平阳县昆阳镇城东新区B57-1号附近,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迎福人家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电动三轮车藏匿于瑞安市菜篮子批发交易市场附近。经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239元。

案发后,被告人靳明高于2020年5月14日11时许在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金前路100号被公安民警抓获,涉案电动三轮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同年5月22日,被害人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靳明高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靳明高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明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明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明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靳明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荣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明高现监视居住在平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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