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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刘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靳某某(绰号胖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3********,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区项目生产经理,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小区北楼*单元*层西户,捕前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宿舍。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9********,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区项目劳务主管,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村**组**号,捕前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宿舍。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7********,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区项目混凝土工长,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捕前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宿舍。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和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4********,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区项目工人,户籍地山西省襄汾县**镇**街村**街**号,捕前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宿舍。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后于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7日年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3********,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区项目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宿舍。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后于2011年1月7日刑满释放;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于2017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9********,文盲,群众,案发前系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区项目焊工,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组**号,捕前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宿舍。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和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6********,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西省襄汾县**镇**街村**街**号,案发前系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区项目后勤管理人员,捕前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宿舍。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3********,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区项目物资部部长,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组**号,捕前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宿舍。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4********,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区项目钢筋工工长,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村**组**号**号。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4********,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区项目测量员,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宿舍。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等十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靳某某、刘某甲、邱某某、和某甲、崔某某、和某乙、杨某乙、杨某甲、陈某甲、张某某等十名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其所在的建筑工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工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9年7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召集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B区工地的管理人员被告人刘某甲、邱某某、和某乙、杨某乙、杨某甲、陈某甲、张某某等人在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开会,针对被害人刘某乙当天下午可能会带工人到工地阻碍施工一事,要求各被告人做好准备。当日17时许,在***B区建筑工地,被害人刘某乙因与***B区工地项目部工人工资一事产生纠纷,指示其妻子将其所有的宝马轿车堵在混凝土车进出路口。随即,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和某乙将其所有的本田轿车停在宝马车后,下车后与刘某乙的工人赵某某发生冲突,后现场场面混乱。其间,被告人靳某某叫喊打、砸,被告人刘某甲持钢筋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并踹倒刘某乙的工人、推倒刘某乙;被告人邱某某持螺丝刀捅伤被害人王某某、刘某丙并殴打被害人刘某丁;被告人和某甲持水果刀(未用),殴打被害人罗某某且用砖头打砸宝马车前挡风玻璃;被告人杨某甲拳打脚踢刘某乙的工人;被告人崔某某用钢筋打砸宝马车左后侧车门玻璃;被告人和某乙殴打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杨某乙持钢筋打砸宝马车左前门玻璃;被告人陈某甲殴打刘某丁;被告人张某某脚踢赵某某且拽倒刘某丁。被告人以上行为致被害人刘某丁、王某某、刘某丙、赵某某、罗某某受伤,并将刘某乙宝马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左前及左后车玻璃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鉴定,被害人刘某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经潍坊市寒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坏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等物品的损失价格为6490元。

另查明,被告人靳某某、刘某甲、邱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处警民警从现场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乙、崔某某、陈某甲、杨某甲于次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被告人杨某乙、张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记录等;2.证人邓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靳某某、刘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刘某甲等十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等十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并且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甲、杨某甲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刘某甲、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乙、崔某某、陈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十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涛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刘某甲、邱某某、和某甲、和某乙、崔某某、杨某乙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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