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1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调查员。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路**号**栋**单元**室,捕前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石家庄市**人。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栋**单元**室,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镇**。2018年6月27日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石家庄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东**村**区**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街**号**。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61987********,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路**号**栋**单元**室,捕前住**。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张某甲、杨某某、余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靳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余某某四人,驾驶四人投保的车辆采用驾车相互碰撞,或利用暴雨天气将车开入积水中造成水淹车假象等方式,制造多起虚假的交通事故,以骗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保险事故赔偿金。
1、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靳某某驾驶冀******宝马车、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高尔夫轿车、杨某某驾驶冀******雪佛兰在石家庄市**路**街交口处人为故意碰撞制造交通事故,骗取由被告人张某甲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金人民币86500元;
2、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辽******宝马车,被告人余某某驾驶冀******凯迪拉克SUV在石家庄市**路**街西行300米处人为故意碰撞制造交通事故,骗取由被告人余某某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金人民币28300元;
3、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得到被告人余某某的电话通知,得知石家庄市灵寿县县城下大雨,街面水深可以淹车后,张某甲将自己的冀******奔驰轿车开到灵寿县正南南大街汽车站门前积水处,造成水淹车事故,骗取该车投保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05120元。
4、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余某某趁石家庄市灵寿县县城下大雨,街面水深可以淹车,遂将自己的冀******凯迪拉克轿车故意开进石家庄市灵寿县正南南大街水中,造成水淹车事故,骗取该车投保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78686元(未遂);
5、2017年10月10日,由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驾驶晋******路虎发现SUV汽车、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猛禽车随后接应,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路新元高速桥下将被告人余某某的晋******路虎发现SUV故意开进积水,骗取被告人余某某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544180元(未遂);
6、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靳某某驾驶冀******丰田凯美瑞轿车、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奔驰车、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奥迪Q5轿车在京昆高速石家庄市正定县**灵寿县交界处人为故意碰撞制造三车追尾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靳某某伪造虚构的“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平山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骗取由被告人张某甲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金人民币36750元;
综上,被告人靳某某共骗取保险赔偿金151550元;被告人张某甲共骗取保险赔偿金872550元(其中既遂328370元,未遂544180元);被告人杨某某共骗取保险赔偿金667430元(其中既遂123250元,未遂544180元);被告人余某某骗取保险赔偿金651166元(其中既遂28300元,未遂622866元)
(二)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靳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余某某四人,驾驶他人投保的车辆采用驾车相互碰撞的方式,制造多起虚假的交通事故,以骗取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事故赔偿金。
1、2016年9月8日,被告人靳某某驾驶冀******凯迪拉克轿车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被保险人郜某某的冀******福克斯轿车在辛集市人为故意碰撞制造了两车碰撞交通事故,骗取郜某某投保的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支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7520元;
2、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靳某某、张某甲驾驶晋******保时捷轿车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被保险人顾正生冀******福克斯轿车在石黄高速黄骅方向路段289KM+100M处人为故意制造了两车碰撞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靳某某变造“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藁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顾某某投保的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支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49394元;
3、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辽******宝马车、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被保险人郭某某冀******马自达轿车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路**街交口人为故意制造两车碰撞事故,骗取郭某某保的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支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39000元;
4、2017年9月8日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被保险人张某某冀******宝马车、余某某驾驶晋******路虎SUV在新元高速元氏方向路段47kM处人为故意制造追尾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靳某某伪造“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高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张某某的名义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索赔人民币81898元,后因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发现撤诉。(未遂)
综上,被告人靳某某利用他人投保车辆骗取保险赔偿金277812(其中既遂195914元,未遂81898元);被告人张某甲利用他人投保车辆骗取保险赔偿金188394元;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他人投保车辆骗取保险赔偿金56914元;被告人余某某利用他人投保车辆骗取保险赔偿金81898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靳某某、张某甲、杨某某、余某某供述;被害人韩某某、石某某陈述;证人张某乙、郭某某证言;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民事诉讼卷宗;赔款收据;计算书列表;事故照片;驾驶证行驶证照片;出险车辆信息表,保险损失计算书,机动车辆估损单;通话记录截屏;暴雨证明,营业执照;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张某甲、杨某某、余某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被告人靳某某、张某甲、杨某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靳某某、张某甲、杨某某、余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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