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6〕254号
被告人靳某某(别名钱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巨野县**镇**街**村**街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9月2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嫖娼,于2016年4月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伙同翟某某(已判决),在成武县**路**路**处,为争抢乘客、阻拦东明至上海的沪******号长途客车正常搭载乘客,翟某某用水杯、靳某某用木棍砸毁沪******客运车车窗玻璃,杨某某手持砖头站在客运车前方指着司机威胁、谩骂。经鉴定,被砸车辆玻璃损失价值为2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监控录像;2.书证:户籍证明等;3.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4.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6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巨野县**镇**街**村**街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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