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977号
被告人靳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号**房(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2018年3月13日因派发招嫖卡片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0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号**房(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2016年12月27日、2017年8月23日、2018年11月7日、2019年3月27日四次因派发招嫖卡片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分别行政拘留五日、十四日、十四日、十五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31990********,满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道**村**路**巷**号**层(户籍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2019年3月11日因派发招嫖卡片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号**房(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2019年5月23日因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组织卖淫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号**房(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路**镇**村**号)。2018年8月13日因派发招嫖卡片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号**房(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镇**)。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开始,被告人靳某某先后组织卖淫女彭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李某甲、伍某某、李某乙等人卖淫。被告人靳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微信招嫖,后被告人陈某某也在微信帮被告人靳某某招嫖,然后由被告人靳某某安排卖淫女,由被告人潘某某及王某某接送卖淫女卖淫。2019年5月22日,公安人员抓获了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董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及卖淫女彭某某、李某甲、伍某某、李某乙等人。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董某某、潘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潘某某、董某某、王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靳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珍、董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光盘卷1册6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招嫖卡片、手机等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冻结的被告人账户(详见冻结文书),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5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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