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汉族,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4********,初中文化,现住陈仓区**镇**村**组**号,村民。2019年10月22日,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被陈仓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6日,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被陈仓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9年11月2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4********,中专文化,户籍地宝鸡市陈仓区**镇**街**组**号,现住陈仓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本院对王某甲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现候审在家。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靳某甲和被告人王某甲于1995年举办婚礼,但未申领结婚证,属于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关系,1996年生下儿子靳某乙,由双方共同抚养至今。2012年8月、2013年7月陈仓区人民法院先后对被告人靳某甲与原告高某某二人的两起借贷纠纷民事生效判决启动执行,涉案总金额131.882万元,被告人靳某甲、王某甲以二人自2004年已断绝同居关系为由对抗法院执行,被告人靳某甲拒不申报财产,并与被告人王某甲共同隐藏、转移靳某甲在原****网吧、宝鸡**汽车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直到2015年至2016年,法院通过查封、拍卖靳某甲、王某甲参股经营的陕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给原告高某某执行案款29.44万元,拍卖靳某甲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给高某某执行案款6.1万元,但由于被告人靳某甲、王某甲长期隐藏、转移资产,致使陈仓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96.342万元至今仍未能执行。被告人靳某甲、王某甲隐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
2012年4月12日,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判决靳某甲偿还高某某本金、利息共计63.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5万元,靳某甲未出庭,也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立案启动执行。被告人靳某甲始终没有向陈仓区法院执行局报告财产,采取躲藏方式逃避执行,被告人王某甲于2012年8月30日被陈仓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告知判决已生效,并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人靳某甲、王某甲为逃避法院执行,2012年11月一天下午,靳某甲指使王某甲前往陈仓区西门原****网吧以阻挠网吧更换新电脑方式给法人张某某施压,迫使张某某为靳某甲退股份款(****网吧当时由靳某甲、张某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张某某以王某甲不是网吧股东为由拒绝协商,王某甲遂叫来双方共同的朋友王某乙从中调解,因双方对退股金额分歧较大,一直僵持到凌晨4时许,后在朋友王某乙的调解下,张某某为继续经营网吧,同意以40万元买下靳某甲在网吧的股份,双方才达成协议。2012年11月19日,张某某将20万元股份款交给中间人王某乙,靳某甲写好收条和股份转让协议之后交给王某甲,指使王某甲到王某乙处将20万元现金取走。2012年12月30日,张某某将剩余20万元股份款交给王某乙,靳某甲写好收条让王某甲出面从王某乙处将20万元现金取走。因被告人靳某甲、王某甲结伙隐藏、转移资产,致使该40万元未能执行。
2010年4月21日,被告人靳某甲以投资BYD4S店为由向高某某借款50万,双方约定月息一分五厘,借款期限一年,高某某按照与靳某甲的约定将50万元转入宝鸡**汽车有限公司股东王某丙个人银行账户,王某丙与靳某甲约定,靳某甲在王某丙名下投资占股30%。2012年11月16日,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判决靳某甲偿还高某某本金、利息共计66.32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3万元,判决于2013年3月28日生效,并于2013年7月18日启动执行程序。被告人靳某甲、王某甲为逃避法院执行,于2015年12月21日,靳某甲以儿子找工作需要钱为由指使王某甲从王某丙处以现金方式将10万元投资款转移;2017年1月的一天,靳某甲以急用钱为由向王某丙要钱,王某丙将2万元现金在陈仓区南环路**小区大门口交给了靳某甲;2017年4月2日,靳某甲从宝鸡**汽车4S店向王某丙购买BYD宋白色SUV汽车一辆,价值93900元,购车款王某丙从靳某甲在其名下的投资款中扣除,靳某甲将车辆登记在其姐姐靳某丙名下,车牌号为陕C*****,靳某甲将该车用于给其姐姐靳某丙抵债;2017年7月18日,由于王某甲不按期偿还其在陈仓区信用社的贷款利息,身为担保人的王某丙为避免个人征信受影响,遵照靳某甲的意思,前往信用社为王某甲偿还利息9599.28元;此后王某甲仍不履行银行还款义务,王某丙于2017年9月22日遵照靳某甲的意思,利用靳某甲的投资款一次性将王某甲所欠虢镇信用社本金、利息共计379703.62元全部还清。至此,被告人靳某甲、王某甲以买车、还个人银行贷款等方式将投资在王某丙处的50万元资金及孳息10.3202万元共计60.3202万元全部转移,致使该项资产至今未能被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采取隐藏、转移资产方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在靳某甲逃避执行过程中积极参与,帮助靳某甲转移资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被告人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20年3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靳某甲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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