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8〕487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501号,现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6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道***栋*单元**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6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小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6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谭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靳某某在位于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62号-S7商铺内成立注册鞍山****商贸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工艺美术品、沉香销售、投资信息咨询。公司成立后,靳某某聘任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为业务总监。
被告人靳某某、谭某某和王某某在鞍山****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银行业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以鞍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业务总监的身份,通过海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以高额回报为饵,唆使广大投资人进行线上交易,吸收公众投资款24119329.76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金额共计22741146.2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及业务凭证等;
2.证人安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鞍山新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谭某某、王某某以获取高额回报为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刚
2018年10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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