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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谷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顺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99********,蒙古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号,现住本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现住顺平县**花园**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谷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19时许,吴某甲(已判刑)因琐事与刘某甲(已判刑)发生冲突,并打电话、微信约架。后刘某甲纠集被告人靳某某、谷某某、周某某(在逃)、刘某乙(已判刑)等人,在顺平县**超市附近购买镐柄,并驾驶车辆赶往约架地点顺平县**镇**村。吴某甲纠集刘某丙(已起诉)、吴某乙(已判刑)、魏某某(已判刑)、吴某丙(已判刑)、刘某丙(已判刑)、许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姚某某(已判刑)等人手持塑料管对刘某甲、被告人谷某某驾驶的冀******起亚牌轿车、冀******奥迪牌越野车进行打砸,并与手持镐柄的刘某甲、周某某、靳某某、谷某某等人进行殴斗,致使刘某甲、靳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顺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冀FK5377起亚牌轿车损坏价值为1679元,冀******奥迪牌越野车损坏价值为2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谷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巍

检察官助理:石月娟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顺平县**镇**村**号;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顺平县**花园**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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