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1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小学肄业,身份证号码:410225************,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务农。2020年4月30日,靳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告人靳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靳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汉族,专科毕业,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2008年,黄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2014年12月15日,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靳某某以要债为由要求与王某某见面,并以车辆二次抵押系诈骗行为要报案对王某某进行威胁。被告人黄某某为帮忙将王某某从开封带至兰考。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在兰考县梧桐树宾馆513房间非法剥夺王某某人身自由至2020年5月24日晚22时,时间长达三十一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黄某某、靳某某户籍证明、靳某某、黄某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020)豫0225刑初31号刑事判处书;2、证人魏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供述与辩解;5、王某某与靳某某通话录音、讯问靳某某同步录音录像、讯问黄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以索债为由,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犯。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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