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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7时23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鲁Q*****号轿车,沿兰陵县农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芦柞镇大吴皇路村路段,在欲超过同向行驶的秦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发生碰撞,导致三轮车乘车人秦某乙死亡、乘车人曾某某及秦某甲受伤。被告人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秦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秦某甲的肋骨骨折、头部两处损伤均构成轻伤一级。曾某某颅内血肿,脑挫伤,肋骨骨折,右侧髋臼,左股支、骶骨翼骨折均构成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骨骨折、右锁骨骨折、右颧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16日,靳某某与秦某乙的所有直系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2020年12月23日,靳某某与秦某甲、曾某某签订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和解协议等书证;被害人秦某甲、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多处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村,联系方式1558903****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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