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9********,满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住兴城市**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辽M****6号小型轿车沿沙上线行驶至36公里加800米附近路段时,将由西向东行走的张某甲撞倒,致张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兴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忠民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