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诉〔2014〕24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9日6时30分,被告人靳某某驾驶牌号为皖12****变型拖拉机沿G104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本市境内G104线995KM11万伏变电站附近,撞到同方向行驶的本市居民韩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韩某某摔倒。后韩某某腰背部被皖12****号变型拖拉机右后轮碾压,韩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靳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明光市农机站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
2.证人宋某某、周某某、许某某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供述与辩解;
4.明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明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皖M72759客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11万伏变电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国平
2014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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