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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市,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路**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由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豫HSR***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0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大封镇老崔庄“**饭店”门前向南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被害人邱某甲驾驶的豫HDZ681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被害人邱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靳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邱某甲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靳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同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宋卫鹏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路**号楼**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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