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冀F*****号重型货车,沿清苑区张登镇北邓村村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邓村村北大堤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确保安全车速,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靳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靳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拨打120电话积极抢救被害人。现被告人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检车辆照片、尸体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拉货清单;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2.证人苏某某、马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马某乙、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鉴定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文胥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