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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5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由涞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2时55分许,靳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涞源县百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沙河大街交叉口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人行道的刘某某撞倒,致刘某某受伤。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靳某某所驾驶的宝岛牌正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经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靳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定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腹部损伤(脾破裂已手术切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被执行逮捕,现羁押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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