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65********,满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街道**号楼**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宜兴路05鑫港B区路段,与前方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行人秦富英相撞,造成秦富英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3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靳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65.5mg/100ml,属于饮酒。经滦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靳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靳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鲍振贤
检察官助理:万晓慧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