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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590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小型汽车沿淅川县厚坡镇东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东大街帝辉酒店门口附近路段,撞上周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周某某死亡、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靳某某驾车逃逸。2018年0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08月04日,经淅川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靳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靳某某同周某某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共赔偿周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刘某、王某甲等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4.南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淅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淅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5.到案经过证明、赔偿协议、驾驶证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徐立倩

2018年1022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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