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乡**村**号,捕前住该地。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由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4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鲁N*****号轻型栏板货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盐山县**镇**村路口附近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赵**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赵**受伤于当日住院接受治疗,至2020年6月25日治疗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靳某某驾车逃逸。被告人靳某某未避让行人,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
4黄骅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顺
检察官助理:王月梅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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