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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20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靳某某超载驾驶陕A****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西安市灞桥区港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地铁三号线西侧附近时,将在此作业的王某某撞倒致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法医司法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损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靳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过磅单、死亡医学证明、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收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小利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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