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靳艳琼靳某某,女,1985年6月2日**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50602342152242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哲觉镇割麻村割麻组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镇**村**组,因涉嫌传播性病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艳琼靳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3日,经贵州省威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被告人靳艳琼靳某某明知其身患艾滋病**病。2020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靳艳琼靳某某与违法行为人农新才农某某通过微信达成卖淫嫖娼合意,同日21时许,被告人靳艳琼靳某某将农新才农某某带至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兴阳村**村一出租房内,约定以15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行为,事后农新才农某某通过微信转发50元红包给靳艳琼靳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靳艳琼靳某某HIV**抗体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农新才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靳艳琼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艳琼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艳琼靳某某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病毒并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艳琼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靳艳琼靳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帅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3.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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