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镇**村**街**号,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
辩护人夏伟杰,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靳某某在其位于河南省获嘉县**镇**村**街**号的家中,开始利用QQ在网络上向他人购买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相片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再利用QQ在网络上向他人出售赚取利润,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在其持有的一个银色U盘中。2019年8月,租住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公寓**房的苏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住处通过QQ与靳某某联系,并向靳某某购买了7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11月8日,民警在河南省获嘉县抓获被告人靳某某,在其住处查获其用于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银色U盘一个。经鉴定,查获的U盘内存储被告人靳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26305条(已去掉重复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台式电脑主机2台、银色U盘1个、银行卡7张、移动手机16部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靳某某的QQ、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及账户信息、QQ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6305条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初云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银色U盘1个、手机16部、台式电脑主机2台、银行卡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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