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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号**单元**室。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7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14时24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L****2蓝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路立交桥西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3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舸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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