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农民,住高唐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靳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新能源汽车沿高唐县鼓楼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楼路路口东200米处,被高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6.1mg/100ml。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靳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高唐县**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号轿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靳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吉顺
检察官助理:王庆红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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