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住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10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晋L****J奇瑞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金井村碧豪酒店停车场时,与酒店保安发生争执,后报警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9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小元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