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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74********,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路**村**巷**号,现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路**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0时34分,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路与**村商业街口向南50米左右,靳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要求的新临1****号电动三轮摩托车沿**村商业街内道路由南向北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行驶,与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靳某某血液中乙醇检测结果为246.6 mg/100ml。经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靳某某发生事故时驾驶的新临18962号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执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某某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路**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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