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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靳**,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105231980********,汉族,群众,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汤阴县,现住汤阴县古贤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于2002年6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靳**醉酒后(血醇含量为161.8mg/100ml)驾驶牌号豫E****小型轿车沿汤阴县人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光明路交叉口向西100米时,被执勤民当场查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靳**被查获证明、前科证明、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单、行驶证查询单等。

2.被告人靳**的供述。

3. 证人王**证言。

4.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伟勇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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