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8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冀C*****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与马坊街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靳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9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靳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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