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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灵寿县**乡**路**号,现暂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园**宿舍,务工人员。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0时45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1的黑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桥由西向东行驶至**桥东**东路南匝道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46.0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120.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一个月十五日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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