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新郑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4时33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S32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航加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靳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97.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佩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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