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32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获嘉县**村**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3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靳某某持A2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0****黑色“别克”牌三厢小型轿车,沿G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乔庙超限站红绿灯时,与前方等候的豫GH0226号重型货车相撞。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靳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武陟县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82.31mg/100ml。 

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靳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军

赵成江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