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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沁阳市**镇**村,住沁阳市**镇**村。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2月16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靳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靳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沁阳市西宋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紫陵镇赵寨村东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靳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2.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焦作天援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抽血检验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车辆无号牌,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员助理:张丹丹

2019年1219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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