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靳某某,别名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济源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15分许,在济源市**厂门口路段,被告人靳某某饮酒后驾驶豫U7****号牌小型汽车,沿济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撞到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经化验,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5.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靳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靳某某已赔偿造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立彬
王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