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靳**,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家住渭南市城区**小区,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靳**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M****二轮摩托车,从福乐花园西院行驶至东院被查获,经鉴定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指控事实。被告人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新娟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靳**现在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电子数据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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