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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6********,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务工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由兴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靳某某驾驶无牌自卸三轮汽车(载:被害人任某某)由兴义市仓更镇街上沿仓更往发猛的通村公路往捧乍镇发猛方向行驶,9时20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镇**村**组时,致车辆滚翻至右侧深沟,造成靳某某、任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任某某经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靳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靳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材料清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恩艳

检察官助理 黄亨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78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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