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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小学,无业,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2********,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家住兴和县****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4日14时25分左右,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蒙*****号**牌小型轿车,沿兴和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街T型路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等红灯停驶的由驾驶人王某甲驾驶的蒙*****号**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碰撞王某甲驾驶车辆又与前方停驶的由驾驶人杨某某驾驶的蒙*****号**牌小型轿车及由驾驶人王某乙驾驶的蒙*****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当事人王某甲、安某某、黄某某轻微受伤及四车部件损坏。事故发生后,兴和县交管大队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靳某某采取抽取血样,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鉴定,被告人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靳某某已赔偿相关受害人,并取得所有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丽君

检察官助理:薛江宏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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