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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日被沙依巴克区分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新A*****号**色**牌小型轿车沿乌市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对其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驾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告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3. 鉴定意见:【2020】法毒鉴字第AJ****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 视频和有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力巴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检察官助理:艾孜尔.艾合买提

(院印)

2021年02月0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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