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安平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街,住安平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1时50分许,安平县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在为民街与经一路十字路口联合查处酒驾时,靳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车牌为冀T*****)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后调头驶离时与来拦截的警车发生剐蹭(警车逆行造成)。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在靳某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意避开酒驾查处调头时与警车发生剐蹭,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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