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6********,汉族,高中毕业,南阳****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街道**组,住西峡县**城。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靳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至西峡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职业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被告人靳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 毅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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